厦门柏事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
新闻资讯
2020-11-23

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实施后,建筑企业应当注意些啥?

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实施后,建筑企业应当注意些啥?

 

        2020年7月5日,国务院发布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,并已于2020年9月1日施行。《条例》禁止机关、事业单位、大型企业(为行文便利,下文简称“甲方”)利用强势地位而对中小企业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,并为中小企业(下文简称“乙方”)提供了保障措施和救济渠道,是继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之后,国务院推出的又一部“依法治欠”的重要行政法规。 

        本文旨在简明扼要地梳理《条例》,便于读者快速了解掌握主要内容,并从建筑企业角度出发,提出相关建议和问题的简答。 

一、《条例》的适用范围 

《条例》第2条规定了该《条例》的适用范围。

二、《条例》规制了甲方的付款义务 

《条例》通过第6条~第19条规定了甲方的付款义务,并在第25条~第27条规定了相应罚则。 

三、《条例》提供的监管措施 

《条例》第16~24条,为敦促甲方履行付款义务,保障乙方收款权利,提供了配套监管措施。 

四、《条例》对建筑企业的启示

(一)不论是甲方还是乙方,均要加强合同意识,避免违约

随着《条例》的施行,双方更应当加强合同意识,避免违约:若乙方违约,尤其是质量不合格,将无权主张工程款,即使合同或《条例》对乙方款项的保障再有利也是枉然。而如果甲方违反付款义务,自身不仅要承担违约金等,还可能面临失信惩戒,其负责人被当地主管部门处分,被新闻媒体曝光。

(二)对甲方的启示,以大型总承包企业(简称“总包”)为视角

通过本文前述一~三部分,足见《条例》对总包的付款行为提出了极高的要求,再加上今年5月1日施行的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,总包对下的付款压力不言而喻。作为总包,该如何应对呢?

1、对下家,总包应当对分供合同如《分包合同》《材料采购合同》等进行相应调整,鉴于篇幅所限,本文仅作列举:

(1)根据《条例》第十条,总包若要以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的,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;

(2)根据《条例》第十一条,总包若要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,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;

(3)根据《条例》第十三条,总包应当就付款条件作出明确、合理的约定,比如待竣工验收批复或决算审计后,抑或待收到业主方相应款项后。

(4)根据《条例》第十五条,总包应当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计息方式,否则根据《条例》第15条,要按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,即年利率18%!

2、对上家,总包应争取与发包人约定更有利的收款条件,如增加付款节点或比例,以缓解对下的支付压力。 

3、转变经营、管理思路,慎用“拖”字诀

部分总包在与分供商的履约过程中,只凭经验不看合同,往往拖延回复,拖延验收,拖延结算,拖延付款,发生纠纷了,才把合同翻出来,猛然发现合同里有“不作为默示条款”:因为“拖”,导致视为总包认可了分供商的索赔或结算款,或放弃了向分供商的索赔权,有的甚至错过了反诉的诉讼时效。

此外,根据《条例》第十六条第二款,总包还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中小企业款项的清欠,避免“欠付信息”公之于众,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。

(三)对乙方的启示

1、应主动披露中小企业的身份

根据《条例》第3条,乙方应主动向甲方披露中小企业的身份。

2、签约前可调查甲方往年欠付情况

根据《条例》第16条,乙方在签约前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、报刊等途径查询甲方的往年欠付情况,据此决策是否签约,筹划合同条款。


来源: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

来源: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